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王淑娥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05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王淑娥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臺、簽單壹份及賭客名單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張王淑娥本件以前已有觸犯賭博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竟未能謹守法制,又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罔視法治而與綽號「 阿杏 」之成年人共同為本件賭博犯行,助長社會大眾投機、射倖風氣,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甚為不該,兼衡其素行、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經營規模、期間長短、獲利情形,以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扣案之傳真機1臺、簽單1份及賭客名單1張,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述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30519號被告張王淑娥
女6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王淑娥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89年度重簡字第3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89年6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杏」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4年1月間起,提供其新北市○○區○○街之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以經營香港六合彩、臺灣今彩539及臺灣大樂透賭博。其賭博方式為,分為二組號碼(俗稱「二星」)、三組號碼(俗稱「三星」),賭客每簽選一注二星牌需繳賭資新臺幣(下同)80元,每簽選一注三星牌則需繳賭資75元,再以所簽選之號碼核對「香港六合彩」、「臺灣今彩539」或「臺灣大樂透」之每期開獎號碼決定輸贏,凡對中「香港六合彩」、「臺灣大樂透」號碼者,「二星」可得彩金5,700元,「三星」可得彩金5萬7000元;對中「臺灣今彩539」號碼者,「二星」可得彩金5300元,「三星」可得彩金5萬7000元,如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全歸「阿杏」所有,張王淑娥則自每注「二星」、「三星」中,分別抽取2元、8元,以此方式牟利。嗣於104年10月15日17時30分許,經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執行搜索,並扣得傳真機1台、簽單1份、賭客名單1張。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王淑娥於警詢(比對警詢錄影光碟內容,就今彩539部分,對中「三星」賭客可得金額應為
5萬7000元,有警詢光碟譯文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佐,警詢筆錄誤載為5700元,特予更正)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傳真機1台、簽單1份、賭客名單1張扣案可佐,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嫌,及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杏」之上游組頭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於各期「香港六合彩」、「臺灣今彩539」、「臺灣大樂透」開獎前多次收單下注之舉動,為單一犯意下之接續數舉動,均僅論以一接續之行為。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95年台上字第3937號、95年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本件被告自104年3月間起至104年10月15日為警查獲止,反覆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均具反覆延續實施之特性,屬集合犯行為,自均應論以單純一罪,其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扣案之傳真機1台、簽單1份、賭客名單1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檢察官張瑞娟檢察官蔣政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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