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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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 許榮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章明宗 留有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公司)所發行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繼承人協議由伊分得系爭股票,惟系爭股票不慎於民國102年4月15日遺失,經向訴外人即台塑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業於102年10月9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9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2年10月18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102年10月9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9
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2年10月1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2年10月18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3年3月24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太平洋日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2年度司催字第690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采葳┌───────────────────────────────────┐│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號││││││├─┼────────────┼──────────┼──┼──┼───┤│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D0000000-0│股票│1│100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33││││││││├─┼────────────┼──────────┼──┼──┼───┤│0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162││││││││├─┼────────────┼──────────┼──┼──┼───┤│05│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241││││││││├─┼────────────┼──────────┼──┼──┼───┤│0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24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