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6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689號債權人宜蘭縣五結鄉農會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丙○○甲○○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等於99年1月28日共同簽發本票乙紙,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向債權人借款,並交該本票由債權人收執,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