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家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家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九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丙○○公示送達。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B1民事第十五庭~B1審判長法官劉靜嫻~B2法官陳昆煇~B3法官劉靜嫻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B書記官李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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