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96號
原告 李宗潔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蔣玉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3,500元,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