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榮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榮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之裁定,以該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之裁定。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280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此所謂最後判決之法院,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參照)。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榮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決之日期分別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係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111年4月15日以110年度簡字第1770號判決,並於111年5月25日確定,此有前揭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並非本院,是檢察官應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為適法,惟其竟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
編號123罪名搶奪竊盜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0年07月23日110年07月13日110年07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606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870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4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雲林地院臺南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97號110年度易字第895號110年度簡字第3446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7日110年11月22日110年12月07日確定判決法院雲林地院臺南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97號110年度易字第895號110年度簡字第344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23日110年12月22日111年01月13日備註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66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15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32號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8次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0年04月05日110年04月05日110年04月01日110年03月15日110年04月10日110年03月25日110年04月11日110年07月02日110年02月27日110年07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398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787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7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257號111年度簡字第70號111年度簡字第70號判決日期111年01月17日111年03月29日111年03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257號111年度簡字第70號111年度簡字第7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3月02日111年05月11日111年05月11日備註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01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56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56號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5、6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
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0年07月28日110年07月25日110年07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789號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927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9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屏東地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531號110年度簡字第1770號111年度簡字第3759號判決日期111年03月31日111年04月15日111年03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531號110年度簡字第1770號111年度簡字第375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5月11日111年05月25日111年05月06日備註屏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14號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51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