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788號債權人 朱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俊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本件支付命令請求之法律依據究為「借款」抑或為
「票款」?(依借款為依據者,請求利息為年息5%,請求給付票款者,年息為6%)㈡又臺端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欄內載明本票到期日為民國
107年11月5日,然依本票影本所示,上述期日應為發票日,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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