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79號原告 陳王美蓮 被告 陳慶財
號 陳秋霞 陳秋桃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係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議題參之決定內容參照),先予敘明。
二、本件訴訟,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而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俞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