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俊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58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劉俊德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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