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于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于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楊于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3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