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99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林辰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陸佰元,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逾期手續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叁仟伍佰叁拾元,及其中貳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部分自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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