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4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307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6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