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9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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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9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9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俊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俊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23日3時3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統一超商」內,徒手將店長 劉展延 所職掌之智慧手錶包裝拆封後,將包裝空盒棄置在店內貨架下方後,竊取其中之智慧型手錶得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09年10月1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