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2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吳茂榕 律師
粘舜權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11月26日上午11時,于本院第19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邱景芬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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