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785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000號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謝明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明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096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