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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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785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000號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謝明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明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096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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