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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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794號聲請人 賴淑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號:AC0000000)票面所載日期為發票日並無到期日,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相符);若發票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