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9,6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清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