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8號聲請人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債務人清冊等確實之文件。
二、提出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金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相關專利與智慧財產權資料(證書、註冊證等)。
四、提出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及勞保退休準備金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
五、提出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請宣告破產之決議。
六、提出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