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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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8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所示,附表1、2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3減得之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傷害罪│毀棄損壞罪│妨害國幣罪│││││││││││├───────┼────────┼────────┼────────┤│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拘役肆拾日│罰金銀元1500元│├───────┼────────┼────────┼────────┤│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5條││││││├───────┼────────┼────────┼────────┤│犯罪日期│93年5月間起至同│93年5月間起至同│93年5月間起至同│││年9月間止│年9月間止│年9月間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4年度偵字│檢察署94年度偵字│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358號│第10358號│第10358號│├──┬────┼────────┼────────┼────────┤│最│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5年度簡上字第│95年度簡上字第│95年度簡上字第││審││87號│87號│87號││├────┼────────┼────────┼────────┤││判決日期│95年4月26日│95年4月26日│95年4月2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判決確定│95年4月26日│95年4月26日│95年4月26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貳月,如│拘役貳拾日,如易│罰金銀元柒佰伍拾││公權期間或罰金│易科罰金以銀元參│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如易服勞役,││額│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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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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