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建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德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建德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附表:
【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有期徒刑8月112/4/10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886號臺南地院112年度交易字第513號112/06/21同左112/08/01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21號2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有期徒刑11月112/7/22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925號臺南地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072號112/11/17同左112/12/20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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