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毒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觀察勒戒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毒聲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冠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毒偵字第2718、2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冠鳳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林冠鳳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1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附近,由 黃文勇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以捲菸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於同日16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雅泊汽車旅館內,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且被告分別於112年10月25日20時18分許、112年10月27日上午11時30分許,為警採集之尿液,送驗後,呈現「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或「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等節,有尿液採證編號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編號:D112184號)、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2年11月21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D112184號)、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123號)、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123號)各1份在卷可稽(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718號卷第99頁至第101頁;112年度毒偵字第2721號卷第111頁至第113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被告於前揭時、地,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堪可認定。
㈡、被告曾於10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9年10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戒毒偵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迄今被告並無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遇之紀錄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稽。查:本件係被告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所為,依前揭說明,縱被告其間因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再予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機會。
四、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初犯」及「3年後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之處理,採行「觀察、勒戒」與「附條件緩起訴處分」(同條例第24條)併行之雙軌模式。檢察官是否對被告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屬法律賦予檢察官之職權,並非施用毒品者所享有之當然權利,檢察官得本於上開規定及立法目的,依職權妥為斟酌、裁量而予決定。除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外,自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不得任意指為違法。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266、16882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1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67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974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確定;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7336號、112年度偵字第40595號等案提起公訴,現為本院以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審理中,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參酌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之規定,被告即屬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未給予附命戒癮治療或其他條件之緩起訴處分,而聲請觀察、勒戒,以監禁式之治療方式,求短時間內隔絕被告之毒品來源,務使其專心戒除毒癮,核屬其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亦無裁量恣意或濫用之情,是以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