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04號附民原告 李黃金時 附民被告 羅凱駿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88號,嗣改分為112年度簡字第26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鄭銘仁法官茆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