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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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原告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國棟
送被告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街○○號十樓法定代理人 林家振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紀錄表一紙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亦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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