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二二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亦鈞~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王敏娟台北縣三峽鎮農會│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壹萬貳仟伍佰捌拾│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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