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季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雅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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