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季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雅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楊芷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季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雅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