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25號

原告AV000-H11127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陳凱翔

法官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晏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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