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67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雲子迅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335號)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9688號)後,被告自白犯罪,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增列被告甲○○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六八八號)之事實與原起訴論罪科刑之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