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15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謝依芳 債務人 簡士 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