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230號聲請人 黃茂富 相對人 賴力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十二紙。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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