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少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黃成伍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黃成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臺北市○○區○○○路○段○○號)於民國105年2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失蹤人黃成伍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黃成伍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102年2月1日列為失蹤人口,在臺無親屬,無換發國民身分證紀錄,亦無出入境、殯葬及全民健保等資料,迄今行方不明,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函、特殊註記名冊、戶籍謄本、戶籍資料、高齡長者戶籍資料清查紀錄表、入出境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全民健保資料等件為證,堪信失蹤人係於102年2月1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又失蹤人係00年0月00日生,自102年2月1日失蹤計至105年2月1日止,失蹤屆滿3年,且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失蹤人黃成伍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