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713號債權人長榮京華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彩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淑媛李錏駿李安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正確全名及補正其簽章。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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