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原告亞細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俊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37,1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8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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