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5號原告 黎志廣 被告 黃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5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