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4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昇昌 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促字第23126號核發在案,惟被告潘昇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09,66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6,8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6,33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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