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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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019號債權人 蕭子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谷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谷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利息自民國112年2月23日起算?抑是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聲請狀所載不明),若是自112年2月23日起算,則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