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90號聲請人 徐登山 即 徐慶春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3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依聲請人聲請於108年2月21日將上開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3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本院業經聲請人聲請於108年2月21日將上開民事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公告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08年6月21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進遠┌───────────────────────────────┐│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SX-0000000-0│股票│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