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66號原告 陳宗正 被告 徐秉賢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施俊榮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