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96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鄧慶池 / 彭欣如

被告 高同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41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41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林雅菁

附註:

零件殘存價值:2,483元(5年以上車輛)

原告得代位請求之金額:

2,483(零件)+3,964(工資)+8,963(烤漆)=1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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