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24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茂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帳目明細表。
二、本件借款新臺幣650,000元部分,據其提出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具狀說明本票是否有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提示日為何日?
三、承上,若未提示,則因本票未載到期日,請具狀釋明本件債務有無約定清償日,如有,清償日為何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約定清償日之翌日。
四、承上,如無約定清償日,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五、承上,若無約定清償日,亦無上開3.已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時之催告相關文件,則該借款預為請求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債務人林茂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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