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3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3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七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炳彰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麗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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