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 賴青松 訴訟代理人 吳麗華 被告 方莊 被告 方水坑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莊、方水坑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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