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6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莊甲○○前因於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八萬元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一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繼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二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九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十萬元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四份、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二號裁定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併│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科罰金新臺幣80000│(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減為有期徒刑2月)│││元│15日)││├──────┼─────────┼─────────┼─────────┤│犯罪日期│95年9月14日│95年9月14、15日│96年2月2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95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機關年度及案│第4078號│字第28、83號│字第224號││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80號│96年度投刑簡字第│96年度易字第195號│││││115號│││├──┼─────────┼─────────┼─────────┤│事實審│判決│96.06.27│96.06.27│96.07.26│││日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80號│96年度投刑簡字第│96年度易字第195號│││││115號│││├──┼─────────┼─────────┼─────────┤│判決│判決││││││確定│96.07.19│96.07.19│96.08.16│││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6年度執減│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2350號│更字第1926號│第2563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施用第二級毒品)│例││├──────┼─────────┼─────────┼──────────┤│││有期徒刑3年6月,併│││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犯罪日期│96年5月7日│96年2月3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機關年度及案│字第719號│第777號│││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505號│97年度訴字第77號│││││││││事實審├──┼─────────┼─────────┼──────────┤││判決│96.09.26│97.07.09││││日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505號│97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判決││││││確定│96.10.26│97.07.28││││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3290號│第2456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