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93號原告 徐宇鉉 (原名: 徐義程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被告 蔡鋕玲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 律師
林湘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准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所謂該法院民事庭,自指第二審之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而言,即由地方法院民事庭合議方式以簡易二審程序審理判決。
二、本件原告於刑事二審程序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當由地方法院民事庭合議方式以簡易二審程序審理判決,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當庭裁定改依簡易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部分(見本院卷三第101頁至第103頁),自有違誤,而當撤銷之。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陳筱雯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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