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上移調字第244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調解筆錄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同上代理人 莊貽雯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陳玟君住同上相對人 孫興權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3
孫靜誼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共同代理人 歐陽誠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上移調字第244號(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82號、原審法院及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56號,民國112年8月31日判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張家瑛書記官楊宗倫調解委員孫玉文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莊貽雯相對人代理人歐陽誠鴻律師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7383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7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其中相對人孫靜誼所受分配之次序5併案執行費新台幣(下同)76,000元、次序18票款1,155,401元、次序19票款1,272,428元,共計2,503,829元(業已提存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案號:111年度存字第1177號),均予以剔除,上開提存金額改分配由聲請人取得。
二、兩造同意前項分配表中,相對人孫興權所分配之3,006,875元(業已提存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案號:111年度存字第1176號),就次序20所受分配之金額1,499,350元,其中256,171元改分配予聲請人(與前項金額2,503,829元合計後,聲請人取得金額為2,760,000元);至於次序20剩餘之1,243,179元,與次序7併案執行費88,000元、次序21票款1,419,525元,合計共2,750,704元,則分配予相對人孫興權取得。
三、兩造其餘之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及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
聲請人代理人莊貽雯相對人代理人歐陽誠鴻律師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楊宗倫
受命法官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