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移調字第213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筆錄聲請人 林政 諳相對人 艾沛妤 以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13號(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55號)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66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下午3時51分在本院第四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吳書嫺書記官高曉涵調解委員林祈福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林政諳 相對人艾沛妤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艾沛妤願給付聲請人林政諳新臺幣(下同)5萬元達成調
解。給付方式如下:艾沛妤當庭給付現金5仟元予林政諳並當庭簽收,餘款4萬5仟元以匯款方式,自民國(下同)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5日匯入5仟元至聲請人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㈡以上給付款項均匯入聲請人林政諳指定之帳戶,金融單位中華
郵政○○郵局,戶名:林政諳,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㈢聲請人林政諳其餘請求拋棄。
㈣聲請人林政諳願原諒相對人艾沛妤,不追究相對人艾沛妤民、
刑事責任,如相對人艾沛妤符合緩刑條件,同意法院給予緩刑。
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
聲請人林政諳相對人艾沛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高曉涵受命法官吳書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曉涵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