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孫怡婕 上列聲請人與 陳佳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委任狀加蓋聲請人公司印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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