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 石卿卿 訴訟代理人 楊四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育君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4萬0,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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