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陳碧桃
陳佑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七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5日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07年4月16日上午9時55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