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82號原告三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嚴華洲 訴訟代理人 林家如 律師
孫德至 律師被告 周修任
陳盈汝 周庭毅 被告旭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淑元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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