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懲戒處分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74號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柏登 以上當事人間因確認懲戒處分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請求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非財產權請求上訴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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